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員一般為國家工作人員,多具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較強的綜合素質(zhì)和復雜的社會關系。涉案因素的復雜性導致此類案件的查辦過程存在著特殊的風險。因此,構(gòu)建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對反貪辦案過程中潛在的風險予以及時評估、及時預警以及有效應對極為必要?梢哉f,構(gòu)建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是檢察機關積極適應時代發(fā)展的創(chuàng)新舉措,是檢察機關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確保反貪辦案取得良好綜合效果的有益探索,更體現(xiàn)了檢察機關自我完善的努力。
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是指檢察機關在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過程中對涉案因素進行全盤性的考量、分析,研判出在立案、偵查取證、采取人身或財產(chǎn)強制措施等環(huán)節(jié)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及時作出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應對的一種工作機制。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具有以下特性:第一,檢察業(yè)務專屬性。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只能由檢察機關的反貪部門做出。對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涉案風險進行的評估是專屬于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偵查人員的檢察業(yè)務活動。第二,程序啟動階段性。反貪案件屬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偵查人員會經(jīng)歷完整的初查、立案、偵查等過程。其中,反貪案件的立案是涉案人員的違法行為可能受到刑事追究的關鍵程序,具有法定的標準和嚴格的審查過程。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機制的啟動通常是在立案階段。第三,評估因素多樣性。反貪辦案風險評估應當考察綜合性因素。例如涉案人數(shù)、涉案人員的健康狀況、涉案人員的職務級別、涉嫌犯罪數(shù)額、涉案款物的流向、涉案人員的社會關系、涉案人員的家庭情況,等等。第四,目的指向的明確性。反貪辦案風險評估預警的目的是為了及時研判并有效應對辦案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不確定風險,確保取得好的辦案效果。
筆者認為,反貪辦案風險評估機制的構(gòu)建應該涵蓋以下幾個方面的內(nèi)容:
一、風險評估對象
所謂風險評估對象,就是指需要進行風險評估的案件。筆者認為,存在以下情形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一是涉嫌犯罪金額不大的要案;二是涉嫌犯罪金額較小、情節(jié)輕微、深入擴大偵查前景不明朗、把握不大的;三是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涉嫌犯罪,但存在特殊情況,沒有中飽私囊行為的;四是單位涉嫌受賄犯罪,但涉案金額大多用于公共活動沒有中飽私囊的;五是五人以上涉嫌共同犯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數(shù)較多的;六是涉嫌犯罪行為在法律、政策上存在爭議的;七是立即立案偵查可能會影響當前大局的;八是初查工作已經(jīng)窮盡,但對是否立案偵查把握不準的;九是其他可能妨礙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tǒng)一,充分體現(xiàn)的。
對于上述類別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反貪部門應高度警覺,及時啟動風險評估預警機制,及時研判風險,有效應對風險,尤其是對這些類型的案件擬作出不立案或者撤銷案件、擬采取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擬作出扣押、凍結(jié)財產(chǎn)決定時,更要強化風險評估預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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