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題:《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決定草案提交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 擬刪除對違反計劃生育行為過于嚴厲的處分措施
記者從今天下午開幕的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獲悉,《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草案)提交大會審議。修改決定草案擬刪除對違反計劃生育行為過于嚴厲的處分措施。
超生開除或辭退等處理措施擬刪除
近年來,我國人口發(fā)展呈現出重大轉折性變化,為了適應人口和經濟社會發(fā)展新形勢,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fā)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十八屆五中全會先后對我國計劃生育政策作出重大調整。為了積極主動適應黨中央關于改革完善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精神,修改決定草案刪去了現行條例對違反計劃生育行為過于嚴厲的處理措施,如生育費自理,產假不發(fā)工資,男女雙方三年內不得提職(含技術職稱)、晉級和領取獎金,超生開除或者辭退等。
根據現行條例關于子女殘疾家庭夫妻可以申請再生育情形的規(guī)定,一對夫妻共同生育兩個子女后離婚,一方與初婚未育者再婚生育的一個孩子為病殘兒的,該家庭不能申請再生育。為了保障每個家庭都能有一個共同生育的健康子女的權利,修改決定草案完善了子女殘疾家庭夫妻可以再生育情形的規(guī)定,將現行條例規(guī)定的“夫妻已生育的兩個子女中有殘疾”擴大到“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殘疾”。
取消流動人口提交婚育證明硬要求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修改決定草案完善了有關婚育證明的相關規(guī)定:取消流動人口辦理和提交婚育證明的硬性要求,刪除流動人口到達現居住地后提交婚育證明的義務,將流動人口到現居住地提交紙質婚育證明改為提供本人及家庭人口的基本信息。
同時為了增加流動人口開具婚育證明的辦理渠道,修改決定草案賦予了現居住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開具婚育證明的權利,并增加了“當場即辦”的規(guī)定,要求辦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當場出具婚育證明,更好地為群眾提供便利。同時,修改決定草案中規(guī)定流動人口電子婚育證明和紙質婚育證明具有同等效力,并刪除關于用人單位和房屋業(yè)主核查流動人口有無婚育證明的義務。
為了防止遺傳疾病和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素質,修改決定草案增加了鼓勵婚前醫(yī)學檢查的規(guī)定,規(guī)定我省實行免費婚前醫(yī)學檢查,由經批準的醫(y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免費進行,其費用由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并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參加婚前醫(yī)學檢查者1至2日的檢查時間。(記者李磊 實習生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