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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貨車沖卡致死案一審判決
2014-06-13 13:40:00 來源:中國廣播網(wǎng) 說兩句 分享到:
央廣網(wǎng)共和6月13日消息(記者楊陽)青海首例貨車強行沖卡致一人死亡的案件今天在青海省海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人趙宏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韓加英等8人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至二年零二個月不等。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某、王甲、王乙、王丙、羅某某、韓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王某某為逃避高速路收費共同預謀沖卡,在大水橋收費站口集結后進行分工,并遮擋車輛號牌,由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吳某某下車對收費站工作人員進行阻攔,其余被告人駕車伺機沖卡,阻礙了收費站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履行職責,造成被害人孫某某被車輛碾軋當場死亡的嚴重后果,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羅某某、韓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王某某的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趙某某在駕車伺機沖卡時,在明知車輛前方有多名收費站工作人員阻攔的情況下,不顧前方收費站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仍然強行沖卡,造成被害人孫某某當場被其駕駛車輛碾軋致死的嚴重后果。被告人趙某某在妨害公務的過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應按牽連犯的原則,重罪吸收輕罪,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趙某某、王甲、王乙、王丙、吳某甲、羅某某、吳某乙、韓某某、王某某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認充分,罪名認定正確,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韓某某因強行沖卡,其駕駛室兩側玻璃被收費員砸壞,停車后持撬胎棒與被告人王丙追趕、威脅收費站工作人員;被告人王乙、王甲、王丙在被告人趙某某的車輛停至收費亭時,上前強行拉扯、推搡在車前阻攔的收費站工作人員;被告人羅某某在韓某某圍攻收費亭時乘機沖卡;被告人吳某甲在到達收費站后,依據(jù)分工下車,欲阻攔收費站工作人員堵截車輛,積極參與圍攻收費站工作人員;被告人吳某乙、王某某在收費站工作人員被碾軋后,因車道被收費站工作人員封閉,在收費站工作人員的引導下從其他車道繳費通過。被告人韓某某、王甲、王乙、王丙、羅某某、吳某甲、吳某乙、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地位相同,作用相當,無主從犯之分。被告人王甲、王丙、吳某甲、羅某某自動投案,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甲、王乙、王丙、吳某甲、韓某某、羅某某、吳某乙、王某某積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jīng)濟損失,量刑時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王某某的辯解理由和各被告人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部分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為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分子,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jù)九被告人犯罪的情節(jié)、性質(zhì)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趙宏勝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韓加英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
三、被告人王生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
四、被告人王軍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五、被告人王珍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六、被告人吳浩文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七、被告人羅雙海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八、被告人王洪明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九、被告人吳蕩文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十、各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喪葬費、住宿費、誤工費、交通費、整容費、殯儀車租賃費共計97733.5元,由九被告人各承擔10859.28元,于判決生效后一次性付清。
編輯:李逢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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