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司機”客車猝死 茂名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五十萬
2015-07-06 15:33: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廣州7月6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范貞 陳嚴 陸富祥)7月6日上午,茂名中院對這宗保險合同理賠案做出終審判決,維持信宜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華安保險公司向信宜市順達公共汽車有限公司賠償50萬元。
2013年4月7日上午7時許,信宜順達運輸公司48歲司機馮忠駿,駕駛客車在信宜城區(qū)從事客運。當行至距離該市玉都廣場站點還有約4米時,乘客發(fā)現(xiàn)客車突然被停在路邊,馮忠駿一頭栽在方向盤上,任憑怎么叫都沒反應。當急救中心醫(yī)生到達現(xiàn)場時,馮忠駿已無呼吸、心跳。經診斷,馮忠駿為心源性梗塞導致的猝死,該事故經信宜市交通局調解認定為工傷死亡。
馮忠駿忠于職守,臨終前拼盡最后一點氣力把車停穩(wěn),確保了全車乘客的安全。他的事跡經各級媒體廣泛報道后,被譽為 “最美公交司機”。順達運輸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和馮忠駿家屬協(xié)商,一次性向其支付了工亡賠償金51萬元。
早在2012年12月,順達運輸公司通過向華安保險公司為馮司機駕駛的客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以及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等險種。該保險公司承保后,向順達運輸公司出具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單》和一份《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條款》。其中載明:“本附加險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簡稱‘主險’)的基礎上附加。若主險條款與本附加險條款的內容互有沖突,則以本附加險條款為準。
雙方同意,附加險擴展承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雇傭的駕駛人員或乘務人員在車上從事司乘工作時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主險條款及本附加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順達公司隨后多次要求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均遭到拒絕。
2014年10月,順達運輸公司起訴至信宜法院,請求判令其支付保險賠償金50萬。信宜法院于去年12月11日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原告順達運輸公司的代理人認為,雙方簽訂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華安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被告保險公司代理人則在庭上辯稱,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中約定,旅客因疾。òㄒ虺俗瓦\車輛感染的傳染。、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本案中,馮忠駿因突發(fā)疾病而死亡,而非遭受外因人身傷亡,明顯屬于保險合同雙方約定的責任免除范圍,依約定被告無需承擔保險責任。
信宜法院認為原告為其客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險單,證明該保險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在保險期間,司機馮忠駿在駕駛客車途中猝死,屬于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的賠償,被告應按約定理賠。
由于雙方簽訂的《道路 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的第六條關于疾病免責的條款,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對該條款已對原告盡到了明確的告知和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該條款關于對“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損失”不責任賠償?shù)囊?guī)定與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的賠償范圍是自相矛盾的,因此,被告以《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的第六條主張馮忠駿因病亡故屬于免責范圍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支持。信宜法院判決被告華安保險公司賠付原告順達客運公司5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華安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茂名中院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了原審法院上述判決。
編輯:劉拓
關鍵詞:廣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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