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高法院公布第二批勞動爭議十個典型案例
2016-04-28 14:14: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重慶4月28日消息(記者陳鵬)記者從重慶市高法院了解到,去年重慶各級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較好地貫徹了勞動者和企業(yè)利益并重的理念,努力尋求勞動者權益與企業(yè)利益之間的最佳平衡點和結合點,去年重慶法院共審結各類勞動爭議一審案件37221件,二審案件5323件。同時,高法院還發(fā)布了第二批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件。
例一、重慶某某泵業(yè)集團有限公司與蔡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無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原仲裁裁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2014年12月8日,蔡某以重慶某某泵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泵業(yè)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為由,向重慶市合川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某泵業(yè)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31455元。該委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勞人仲案字(2015)第21號仲裁裁決,裁決:一、某某泵業(yè)公司支付蔡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10234.02元;二、駁回蔡某的其他請求。某某泵業(yè)公司對該裁決不服,向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依法予以受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某某泵業(yè)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該院依法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2015)合法民初字第01541號民事裁定送達某某泵業(yè)公司后,該公司再次向重慶市合川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該公司無需支付蔡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準許撤訴或駁回起訴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準許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痹诒景钢,某某泵業(yè)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后,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業(yè)公司自動撤訴處理。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規(guī)定認定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泵業(yè)公司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例二、李某訴重慶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勞動者已舉證證明加班事實的存在,并舉證證明具體加班時間的證據為用人單位所掌握,而用人單位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拒不提供的,應當根據勞動者的主張認定加班時間。
基本案情:2013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間,李某在重慶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置業(yè)公司)從事駕駛員工作,基本工資為每月3200元。2015年8月21日,雙方解除了勞動關系。2015年9月22日,李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某置業(yè)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費。2015年12月8日,李某又向人民法院起訴。庭審中,李某舉示某某置業(yè)公司原行政文員統(tǒng)計的加班數據以證明其加班453小時,某某置業(yè)有限公司對加班事實及加班過程予以確認,但對加班時間予以否認,并提出據以計算加班時間的材料已由公司整理歸檔。人民法院責令其在指定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但某某置業(yè)公司拒絕提交。
法院裁判:法院認為,李某已舉示證據證明存在加班事實,且能夠舉示初步證據證明有關加班時間的證據為某某置業(yè)公司所掌握。某某置業(yè)公司對李某存在加班的事實予以認可,其雖對李某主張的加班時間予以否認,但在人民法院責令其舉示相關證據的情況下,某某置業(yè)公司拒不舉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結合李某舉示的證據,人民法院認定李某加班56.6天,扣除調休時間后,某某置業(yè)公司應當向李某支付加班費2519.99元。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重慶
記者從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召開的《重慶市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重慶市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已獲得人大通過
2016-04-28 14:14:00
記者從成都鐵路局方面了解到,今年“五一”小長假期間,成都鐵路局將重聯(lián)動車組32對,加開動車組5.5對,加開普速旅客列車17對,對29對熱線客車加掛或實行臥代座,
2016-04-28 14:14:00
記者從重慶市人社局了解到,經過多方測算,確定2016年重慶全市城鄉(xiāng)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為:25元/人,起付線標準為:12917元。
2016-04-28 14:14:00
參與討論
我想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