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駕車人實線變道被罰,不服狀告交警部門
2016-10-19 10:33:00 來源:央廣網
央廣網上海10月19日消息(記者 周洪 通訊員 湯崢鳴)10月17日,57歲的吳和民生平第一次步入法庭參加訴訟,今天他要以證人身份為自己數月前所開出的一份交通違法處罰單向法庭作出說明。當天,黃浦區(qū)法院院長樊長春擔任審判長開庭審理了一起不服交通處罰決定案,民警吳和民作為證人到庭接受法庭和被罰駕駛員的當庭詢問。據悉,這是黃浦區(qū)法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以來,首次在行政案件審理中通知執(zhí)法民警到庭為行政處罰決定作證。
爭議:右轉彎到底有無實線變道?
今年5月17日下午3點多,吳先生駕車從打浦路隧道浦西出口駛出,在經過中山南一路路口附近時被執(zhí)勤民警攔下。民警在查驗吳先生的駕駛證和行駛證后,指出其從隧道駛出后,從左轉彎車道實線變化進入右轉彎道,違反了禁止標線的指示,將對其作出罰款200元的處罰。對此,吳先生并不認同,當即提出異議。民警對吳先生的陳述和申辯未予采納,當場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書。
在吳先生看來,自己變道的時候并非實線,交警的處罰沒有依據。5月20日,他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6月23日,公安機關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決定。心有不甘的吳先生向黃浦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黃浦交警支隊的處罰決定和黃浦公安分局的復議決定。
吳先生堅持認為自己沒有直線變道,而且當時對處罰已明確提出異議,但遭到民警的拒絕。復議過程中,公安機關也始終沒有拿出讓他信服的證據,只是草率地作出了不予支持的結論。對此,黃浦交警支隊和黃浦公安分局均稱處罰和復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庭審:民警出庭讓證據“說話”
當天庭審,黃浦交警支隊和公安分局分別由支隊長朱炅、副局長朱旭光出庭應訴,行政機關的重視程度讓吳先生頗感有點意外。
為證明行政處罰的合法性,交警部門當場播放了民警執(zhí)法錄音以及該路口的視頻監(jiān)控錄像,并出示了路口照片等證據。錄音中民警的執(zhí)法過程被完整呈現,視頻則清晰顯示了當時路口的真實情況。同時,為更好查清事實,經被告申請,合議庭通知了當日執(zhí)法民警到庭作證。
在被告知證人誠實作證義務和作偽證的后果后,民警對當日執(zhí)法的經過予以了說明并接受了吳先生的當庭發(fā)問。“當時我壓線具體有多少?”“右前輪已經壓上去了”“平時執(zhí)法中類似情況有沒有可以不處罰的?”“沒有,只要發(fā)現都要進行處罰!泵窬瘜窍壬囊蓡柧灰蛔鞒隽嘶卮稹
法庭辯論階段,吳先生表示,當時確實可能是違法了,但是壓線1米和10米處罰應當不一樣,在他后面就有輛車沒有處罰,執(zhí)法不能隨意。同時他還提出,監(jiān)控的安裝有明確規(guī)定并需要事先提示。對此,交警部門回應,處罰并沒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吳先生混淆了電子警察和現場執(zhí)法的區(qū)別,電子警察確實有嚴格的安裝規(guī)定,本案屬民警現場簡易程序執(zhí)法,電子監(jiān)控記錄僅作為訴訟中的佐證,并非處罰現場的法定證據。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先生實施的交通違法行為有現場執(zhí)法民警目擊、現場錄音以及監(jiān)控錄像等證據為證,相關證據內容能相互印證。民警當場對吳先生作出處以2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決定的程序合法。據此,法院駁回了吳先生的訴訟請求。
執(zhí)法人員出庭作證將成常態(tài)
記者注意到,本案中,交警部門所提供的一系列證據成為法院定案的關鍵,執(zhí)法民警的當庭作證及接受詢問更為查明案件事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事實上,執(zhí)法民警在行政案件審理中出庭作證不僅是本案庭審的一大亮點,也是黃浦區(qū)法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
黃浦區(qū)法院行政一庭負責人介紹說,雖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重點在刑事司法領域,但包括行政案件等其他各類訴訟案件也同樣需要通過庭審實質化改革,如舉證、認證、司法裁量等審判要素的公開透明,保證庭審過程在案件裁判中發(fā)揮決定性作用,突出庭審在整個訴訟程序中的核心地位。行政案件尤其是交通執(zhí)法簡易程序案件,由于違法行為發(fā)生在瞬間相對難以固定,電子記錄又可能存在監(jiān)控盲區(qū),這時候現場執(zhí)法的民警對目擊情況的認定具有唯一性,因此執(zhí)法民警出庭作證既可以在庭審中還原事實真相,也提高了這一類主觀證據的可采性,降低了法院認證的難度,提升了審判的透明度。
“可以預見,今后將有越來越多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作為證人參與到行政案件的審理,這將不僅有助于促使執(zhí)法人員依法行政,也有利于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黃浦區(qū)法院行政一庭負責人表示。
編輯:劉拓拓
關鍵詞: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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