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西安11月27日消息(記者雷愷 通訊員魏國悅)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qū)法院11月26日在西安軌道交通學校對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甄某某、左某龍、左某雷分別被判處二十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017年至2018年期間,為實現(xiàn)爭強斗勝、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一惡勢力團伙先后在西咸新區(qū)灃東新城及西安未央?yún)^(qū)等地多次實施非法制造、儲存槍支、販賣毒品、尋釁滋事、搶劫、容留他人吸毒及試槍、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并在販毒過程中持仿真槍射擊,暴力抗拒民警抓捕,嚴重擾亂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2018年6月21日,被告人甄某某駕駛共享汽車前往未央?yún)^(qū)某小區(qū)附近販賣毒品,遇到民警抓捕,抓捕過程中甄某某手持仿真手槍射擊并駕駛共享汽車逃離現(xiàn)場,其駕車逃竄過程中,在與三輛轎車相繼發(fā)生碰撞并將一輛共享單車壓至車底后棄車而逃,后民警在甄某某遺留在車內的背包中發(fā)現(xiàn)疑似毒品兩包。經(jīng)鑒定均為毒品。
2018年9月初,被告人甄某某與被告人左某龍等人前往山西晉城,共花12000元從一男子處購買了白色冰毒輔料、紅色麻古、土黃色“筋”等物料,帶回西安,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剩下賣給他人。此后,甄某某又以600元的價格購買冰毒,與左某龍等人吸食。
2018年7月至8月間,甄某某得到一把黑色手把射釘槍,并對該射釘槍進行了改裝。后又指使左某龍、左某雷購買第二把射釘槍,并在網(wǎng)上購買鋼管、套筒等零部件,與左某龍等進行改裝。經(jīng)鑒定,兩支改裝后的射釘槍均認定為槍支且以火藥作為發(fā)射能源。
2018年7月26日晚,被告人甄某某以被害人朱某經(jīng)營的某汽車維修服務中心給其維修車輛過程中未使用原廠配件,給其造成損失為由,將被害人朱某約出,要求其進行賠償。因雙方協(xié)商未果,朱某遂駕車離開。甄某某駕車追趕,手持仿真手槍對朱某車輛進行射擊,造成朱某車輛損壞。7月31日,在甄某某威脅、恐嚇下,朱某迫于壓力向甄某某微信轉賬1500元。8月30日晚,被告人甄某某再次糾集被告人左某龍、左某雷前往汽修廠找朱某索要“損失”,朱某被迫通過手機微信給甄某某轉賬5000元,給左某雷轉賬1000元。
長安區(qū)法院經(jīng)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甄某某、左某龍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甄某某將射釘槍非法改裝為槍支,被告人左某龍為其提供幫助,其行為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被告人甄某某、左某龍、左某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以暴力對被害人相威脅的方式,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被告人甄某某采用駕車追逐、持仿真槍射擊的方式威脅被害人,強拿硬要并任意損毀被害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左某龍明知他人吸毒,仍提供場所供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左某龍明知是非法制造的槍支而為其存放,其行為構成非法儲存槍支罪。
綜合甄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甄某某犯販賣毒品罪、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罪、尋釁滋事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六萬元、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左某龍犯非法儲存槍支罪、搶劫罪、非法制造槍支罪、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左某雷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千元(已繳納)。
宣判后,甄某某、左某龍不服,當庭表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