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廣州3月13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陳虹伶)記者從廣東高院了解到,預付式消費糾紛的訴訟案件越來越多,常見于教育培訓、美容、健身、家政等熱門消費領域。這種消費模式風險極大,其中誘騙消費、霸王條款、終止消費退錢難、維權舉證難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突出,導致交易顯失公平。

  廣東高院公布多起案例,提醒消費者小心預付式消費這些“坑”!

  預付式消費課程中“不予退款”格式條款無效

  劉某替女兒劉某苑(未滿18周歲)與恒某公司簽訂《EAP課程客戶協(xié)議書》,課程800學時,共支付68000元。協(xié)議約定“該課程一旦開始上課,甲方有權不予退款”。上了318學時后,劉某苑因個人原因向恒某公司提出長期請假。

  請假期間,劉某、劉某苑認為與恒某公司簽訂的是半工半讀留學合同,但該公司從未辦理出國留學事宜,是以留學為誘餌進行詐騙,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退還68000元。

  恒某公司辯稱,雙方之間簽訂的是學術英語培訓合同,劉某、劉某苑在請假期間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行為有失誠信。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協(xié)議中關于費用不予退還的條款,明顯加重了劉某、劉某苑的責任,應屬無效條款。協(xié)議書上是劉某本人簽名,其應當知道簽名確認的后果,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恒某公司實施了欺詐,劉某、劉某苑因為自身原因可以要求解除協(xié)議,但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費用。因此,法院酌情認定劉某、劉某苑承擔違約費6800元,結合剩余482學時的情況,判決恒某公司返還34170元。

  法官提醒

  經(jīng)營者在預付式消費合同中約定“不予退款”的格式條款,使其處于無論服務是否到位都能獲得全部報酬的有利地位,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合同解除權、合同救濟權,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應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例如本案中,當消費者明確表示不愿意繼續(xù)接受培訓,培訓機構對已經(jīng)收取但尚未提供服務的費用應予以返還。但如果經(jīng)營者沒有違約或過錯行為,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jīng)營者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婚介服務中消費者應有單方解除權

  唐某美與千某公司、花某樹公司簽訂《世紀佳緣紅娘服務合同》,服務項目包括資深紅娘指導、推薦候選人20人、約會安排不少于7人次等,費用共25800元。

  之后,兩公司安排了2位推薦對象與唐某美約會。但唐某美認為約會對象不是世紀佳緣網(wǎng)站的注冊會員,而是臨時安排的“托”,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解除服務合同并返還服務費25800元。千某公司、花某樹公司認為不存在前期承諾與后期服務不一致的情況,況且合同已約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因此拒絕退還合同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婚介服務合同是委托合同,需要以雙方互相信任為前提。唐某美已不信任千某公司、花某樹公司提供的婚介服務,明確表示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目的已不能實現(xiàn)。千某公司、花某樹公司僅安排2人約會,未達約定的最低標準,應向唐某美返還一定費用。唐某美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約會人員是“托”,其對合同未能履行亦存在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故酌定返還唐某美服務費用12000元。

  法官提醒

  《合同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婚介服務合同具有人身屬性,當消費者不愿意接受相親服務時,不應強制要求其繼續(xù)履行合同,即使在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也應允許消費者單方提出解除。關于返還服務款項的請求,法院會審查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在考量雙方過錯程度的基礎上綜合認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預付卡消費有風險,辦理需謹慎

  李某趣到雅某公司經(jīng)營場所先后辦理2張某養(yǎng)生堂VIP卡,共支付16100元。其接受了7次服務,扣除相應款項后,2張卡內(nèi)余額共13540元。由于在服務過程中被儀器燙傷背部,李某趣不愿意繼續(xù)接受雅某公司的服務,并要求退還卡內(nèi)余款,但該公司以2張卡均己開卡使用為由拒絕退款。李某趣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雅某公司返還未消費余額1354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趣在未提交證據(jù)證明雅某公司存在服務不到位或其他違約行為的前提下,其主張解除合同是單方解除合同。雙方辦卡時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也沒有證據(jù)證實任何一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承擔何種責任。李某趣已明確表示不愿再繼續(xù)接受雅某公司提供的服務,應允許其作出解除服務合同的選擇。故判決雅某公司返還李某趣剩余未消費的金額13540元。

  法官提醒

  強調(diào)人身屬性及信任基礎的預付式消費行為,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合同,應支持其解除合同的權利。另外,根據(jù)《關于規(guī)范商業(yè)預付卡管理的意見》有關規(guī)定,實行商業(yè)預付卡限額發(fā)行制度,不記名商業(yè)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yè)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商家若向消費者發(fā)放的預付卡金額超出5000元,僅提供其自制的會員卡作為依據(jù),卡上沒有任何服務合同、使用章程或規(guī)定條款,違背了規(guī)范文件的要求,消費者辦卡時應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