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成都8月28日消息(記者賈宜超)《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共6章49條,從擴大參保范圍、保障農民工權益、提供便捷服務、增強待遇保障、強化法律責任等多角度進一步保障職工工傷保險權益。
《條例》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將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寫入地方性法規(guī)。并明確了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是保證工程施工安全的具體措施,對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將納入誠信檔案。為工程建設項目“先參保、后開工”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明確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切實解決農民工“參保難”和“待遇保障難”的問題。
《條例》第四十五條將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擴大到不具備勞動關系的超齡從業(yè)人員和實習生、規(guī)培生等準職業(yè)人群。從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單位、實習單位、培訓基地、學校以及這些從業(yè)人員遭遇工傷風險的后顧之憂。
《條例》第八條明確規(guī)定四川省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省級統(tǒng)籌。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tǒng)籌將合理均衡各地區(qū)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提高基金抗風險能力和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水平,減輕用人單位的繳費負擔,增強工傷保險待遇的保障力度。
為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救治,《條例》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將工傷職工急診、搶救的醫(yī)療費用,全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傷職工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全部由用人單位支付。同時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待遇補差責任。